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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行为的电子通信 程序 通信是在接收方律师无法进入的区域内进行的,使用数字证书,没有广告,也不可能受到对方律师的监控。 传票和传票小组 在法庭和律师以及被传票方或被传票方之间的私人通道内进行传票违反了程序行为的透明度原则,因为它甚至禁止对方当事人的律师知道传票的执行情况。伴随随后的程序行为(错过截止日期或咨询任何表现)。除此之外,这种格式剥夺了接收者证明(未)完成的行为。 通过传票门户,当电子通讯过程中系统出现故障时,将无法出示明确的负面证据。尽管第 11,419 号法律对传票门户有规定,并明确免除在 DJe 上公布,但 CF/88 第 5 条第 LX 条和第 93 条第 IX 条对程序公开进行了限制。 DJe 不需要公布传票和传票,这使得对程序期限的控制变得脆弱,因为这种性质的通信传统上几十年来都是由几个服务提供商以统一的方式进行监控的,这些服务提供商每天都会生成多个警报,以方便用户。随着 在多个法院的出现,由于监控控制是在多个法院同时进行的,几乎所有巴西法院都采用 作为程序电子通信手段,因此该服务的重要性变得引人注目。
因此,信息通过每日单一电子消息进行分发,这有利于尽职调查活动的管理。 选择免除 DJe 公布程序行为,尤其是那些生成与截止日期相关的程序尽职调查的行为,将使控制截止日期更加耗时,因为这将需要每天单独访问每个要搜索的门户,并且对于检察官甚至法院来说,效率都会较低,因为在门户网站上搜索信息而访问法院网站的流量可能会使其超载并使其无法使用。 在传票小组的当前格式中,将有大量没有收到传票的人的 新西兰电话号码列表 访问,而允许第三方协商的另一种方法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一般来说,只有服务提供者将访问信息并过滤现有传票和传票,并与实际接收者共享。 仅通过门户网站连接通信的替代方案将需要彻底改变数十年来控制程序期限的文化。这是因为传票的仅限门户格式还需要传票主动进行日常活动以尝试访问不同的法院网站,而不是像往常一样继续被动地接收相同的信息,从而使专业人员的截止日期控制面临风险他们在不同法院有大量案件。 通过免除在 DJe 中公布传票,第 11,419 号法律并未授权法院在管辖机构和传票接收者之间采用专属沟通渠道,从而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沟通渠道,或者至少使其变得困难,并且管辖范围内的人员了解决定和传票。 传票小组的风险和脆弱性 ——严格来说,程序方的传票也必须为对方所知,以监控推进程序的最后期限的任何表现或到期,尊重矛盾并避免意外。
按照目前的构想,传票小组不允许律师使用他们历来习惯的“高效”服务,因为该服务是由不同机构收集发给特定律师的所有传票的公司提供的,而且发送单个文档。 — 程序行为完全以电子方式传达,使管辖范围内和社会无法了解判决,需要努力单独查阅每个案件并核实是否有判决及其内容。 提案:为了使法律规则与电子通信程序行为相关的系统惯例相协调,并评估证据出示和可能的系统错误方面的脆弱性,建议不再在通信渠道上发布程序行为。在法院和接收律师之间,但允许第三方根据状态(待处理、截止日期进行中等)对经律师 OAB 过滤的所有传票进行公开咨询。 该提议允许为律师提供传票聚合服务的第三方进行咨询,也允许需要访问此信息但暂时没有数字证书的律师接收传票。 尽管第 11,419/2006 号法律第 5 条规定通过门户网站通过传票,但 DJe 不公布该法案,但这种豁免不是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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