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此类行动将与破产程序所追求的所有效率和速度相悖。 因此,在破产中按类别付款是很常见的,当一项破产清算完成时,下一项的信用分析和支付就会取得进展,具体取决于立法中规定的顺序。 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机构面临着一些特殊的情况,它明白,不仅对债务公司,而且对参与市场的整个社会来说,有必要对事实进行准确的分析。 这样,破产法相对化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证生产来源的维持和工人的就业,从而维护公司的社会功能,刺激经济活动。从公司进入司法追偿的那一刻起,就会出现许多疑问,特别是涉及讨论该过程中列出的信用的程序行为。 再生产从这个意义上说,当确定债务人公司处于追偿状态时, 债权人必须采取的第一个程序是确认RJ中列出的信用是否以正确的价值和类别列出,因为劳动性质的信用属于债务公司。 I 类,有实际担保的信贷 — II 类,上述性质以外的信贷被视为无担保,归入 III 类,涉及微型企业的信贷归入 IV 类。 一旦会议进行, 如果价值或类别分类存在差异,债权人必须进入案件并向司法管理人员提出信用差异。